司法护航绿水青山,共建清洁美丽世界!湘潭县法院发布一起环境资源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例。
案例
被告人陈某甲等4人非法采矿罪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20年10月至2021年1月期间,刘某甲、刘某乙、向某、郭某为谋取非法利益,与湘潭县易俗河镇安联村下云组达成租地协议,在未办理林用地使用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四人合伙在该组“莲花街”地段采取毁林的方式开采山砂进行售卖,造成该处约8亩防护林被严重损毁。四人共计非法获利45万元,刘某甲分得18万元,刘某乙、向某、郭某各分得9万元。四人在该非法采矿点开采的矿石量28760吨,共计价值967946元。
2021年3月8日,四名被告人被抓获归案,到案后,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向某、郭某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堆放在安联村村部前坪的山砂已由湘潭县公安局登记保存。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郭某已退缴全部赃款9万元。
另查明:刘某甲、刘某乙、向某、郭某四人,使用挖机等机械设备在湘潭县易俗河镇安联村下云组“莲花街”处毁坏林地采砂,经鉴定,被占用、破坏林地面积8.865亩,林地性质为防护林,森林类别为国家级公益林,林地保护等级为ⅱ级,破坏程度为林地表层土壤和地表附着植被被取土剥离或填埋覆盖,林地原有植被毁坏程度严重。根据《湘潭县易俗河镇安联村被破坏林地生态修复方案》,湘潭县易俗河镇安联村下云组“莲花街”处林地被破坏,致使原地表土壤结构、区域水文条件及多年形成的生态系统遭到破坏,严重影响生物多样性、生态效能及自然景观,生态修复费用为65 815元,鉴定费2972元。

裁判结果

湘潭县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向某、郭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采矿罪,依法均应予惩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四名被告人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依法均应当按照共同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向某、郭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非法采矿的犯罪事实,均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均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向某、郭某均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郭某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已退缴全部违法所得9万元,可酌情从轻处罚,其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对其余三被告人违法所得应予追缴,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公益诉讼起诉人依法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四被告人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65815元及鉴定费2972元的请求,证据确凿,事实与理由充分,符合法律规定,其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某甲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五万元。被告人刘某乙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被告人向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被告人郭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三万元。
二、依法追缴被告人刘某甲违法所得十八万元、被告人刘某乙违法所得九万元、被告人向某违法所得九万元,并对上述三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被告人郭某已退缴的违法所得九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三、堆放在湘潭县易俗河镇安联村村部前坪尚未销售的山砂6120吨,予以没收,由登记保存机关湘潭县公安局依法处理,价款上缴国库。
四、责令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向某、郭某对湘潭县易俗河镇安联村下云组“莲花街”被破坏林地的修复费用65 815元、鉴定费2972元,共计68787元予以赔偿,并由四被告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履行)。
目前,该案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