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根据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执法局开展的臭氧帮扶强化督查专项行动的要求,湘潭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支队进一步加强了对全市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平台数据的研判、分析工作。5月17日,支队执法队员在对污染源自动监控平台的例行巡查中,发现某包装印刷公司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非甲烷总烃数据出现负值和小时值超标的现象,5月20日,执法人员对该单位开展现场执法检查。
现场执法检查发现
该单位在正常生产情况下,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存在工控机氧含量高达21.5%的异常现象,并且,现场随机调阅的数采仪数据显示5月3日9时至20日19时这一时间段的数据持续为b值,以上迹象表明,该单位的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数据传输明显异常。
针对上述情形,支队执法人员委托第三方检测公司对该单位排放的生产废气开展比对监测,比对监测的结果表明,该单位的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存在问题。
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已明确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作为污染防治设施的一部分,排污单位须为其正常运行提供保障。该单位环保意识淡薄,无视其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传输数据异常现象,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出现故障的现象不迅速报告、不积极检修,听之任之,生态环境执法部门必须对该单位依法予以惩处。
日前,湘潭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已就此事进行立案,并将根据调查结果,依法给予该单位行政处罚。
此类案件的查处,将进一步警醒排污单位明确其保障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正常运行的主体责任,对某些排污单位在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维方面的松懈麻痹意识形成有效震慑,为推进湘潭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第三方运维市场的有序、健康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
相关知识点:
1、《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排污单位发现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传输数据异常的,应当及时报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并进行检查、修复。”
2、《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八)发现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传输数据异常或者污染物排放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等异常情况不报告。